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417号
申请人:李广佑,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54号天安商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红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聊城市广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单红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广佑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广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广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95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广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广佑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