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380号
原告: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54号天安商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红洋,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