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126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54号天安商厦4层。
法定代表人:单红洋,经理。
***申请执行***、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07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香格里小镇2期3幢3171室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在香格里小镇2期3幢3171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