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2195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天安商厦**。
法定代表人:单红洋,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天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