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4民初2854号
原告:东阿县铜城悦鑫五金交电销售部,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路东。
负责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东阿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57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东阿县铜城悦鑫五金交电销售部与被告东阿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阿县铜城悦鑫五金交电销售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阿县铜城悦鑫五金交电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2元减半收取3261元,由原告东阿县铜城悦鑫五金交电销售部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杨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