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4民初1657号
原告:东阿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安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昌润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阿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安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东阿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阿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