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禄丰县民政局、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禄丰县民政局。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金山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1517977-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号附*号。组织机构代码:7273065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禄丰县民政局因与被上诉人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楚中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禄丰县民政局又以被上诉人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侵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禄丰县民政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7元,减半收取为3098.50元,由上诉人禄丰县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