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与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01民初671号
原告:*文书,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个体,住楚雄市。
被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紫溪大道佳泰银座1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文书与被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文书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文书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