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01民初1485号
原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2730654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技师学院,住所地:楚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004318458819。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原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楚雄技师学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普彤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