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23民初12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别授权。
被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27306545U。
法定代表人:***。
住所:楚雄市开发区。
被告*发兵,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被告代万林,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被告高学津,男,1977年8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原告***诉被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兵、***、高学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雄州雄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兵、***、高学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45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