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圣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6民初1948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北京市仁人德赛(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新区。
被告:潍坊源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奎聚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房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寿光市圣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南魏摩托车城南。
法定代表人:游云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利,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潍坊源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昌置业)、寿光市圣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城建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被告***、源昌置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伟、圣城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木工施工费71400元及利息;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为昌邑市大成府(以下简称大成府)工地2号楼、3号楼从事木工工作,期间各被告欠原告木工施工费71400元,被告***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20年腊月26日(2021年2月7日)前付清欠款。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因源昌置业系大成府工程的建设单位,圣城建筑系大成府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共同偿还原告的欠款。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是本人应付给原告的款,与其他公司无关,但因资金紧张,现在无法偿还原告。
被告源昌置业辩称:本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未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源昌置业作为该案件的被告不适格。原告起诉山东蜀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大劳务)后又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无理追加本公司作为被告系滥用诉权。1.源昌置业只与圣城建筑签署施工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无任何违约现象发生;2.源昌置业与圣城建筑按合同约定工程款已全部付清,没有义务直接支付原告款项;3.***是蜀大劳务的项目经理,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4.圣城建筑在与蜀大劳务合同的履行期间,本公司监督圣城建筑与蜀大劳务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经调查,在册工人与***签订还款协议时考虑到短期未在册参建工人的劳务费支付的问题并在协议中做了约定。因此,***到期不付款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系蜀大劳务对合同履行的承诺,与本公司无关。5.原告与***对劳务费的约定,与本公司无关;***的还款保证书没有圣城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参与和审核,所列欠款没法查证。综上,原告起诉欠款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起诉。
圣城建筑辩称:本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未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申请追加本公司作为被告毫无事实根据。1.蜀大劳务是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蜀大劳务项目经理的名义承揽本公司所承包的大成府建设项目的模板支护工程劳务施工分项系职务行为,原告与***之间的合同,系其与蜀大劳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本公司与蜀大劳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组织两组木工分别施工2#、3#楼模板支护工程。在本公司项目部每次付款前,都会通知***由其签署上报所有工人工资表,项目部按合同(进度工程量80%)约定进行支付。***上报的所有登记在册参建人员名单可查,均无原告**的姓名。根据结算单与余款支付协议,本公司与***以蜀大劳务名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所涉劳务费已经全部结清,现没有债权债务关系。3.在与蜀大劳务合同的履行期间,本公司监督***与其登记在册工人签订还款协议时考虑到短期未登记在册参建工人的劳务费支付问题,并在协议中做了约定。***关于到期不付款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系蜀大劳务对合同履行的承诺,与本公司无关。4.原告与***对劳务费的约定,与本公司无关,原告与***的还款保证书没有圣城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参与和审核,所列欠款没法查证。综上,原告起诉的欠款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作为蜀大劳务的项目经理,无论对原告的承诺系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本公司均没有承担涉案债务的法定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日,***以蜀大劳务(乙方)的名义与圣城建筑(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圣城建筑将大城府工程的2#、3#楼模板支护工程劳务发包给蜀大劳务。承包方式:乙方包清工、包机具、包辅材(按甲方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包工期、质量、安全的方式承包。承包结算方式:按工程实物量和双方协定的单价结算。劳务费支付时间、比例:工程完工付至工程总款的80%,主体验收完付至总款的90%,剩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付清。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甲方支付每一笔工程款,乙方必须先行开具收款收据,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乙方保证工程款拔付后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上报甲方工人签字按手印的工资表。乙方应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或由甲方根据经审核后的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将农民工工资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由甲方监督乙方按月或节点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乙方应按甲方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及时组织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乙方委派经全体农民工授权的***为乙方代表(或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等手续。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1)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2)解除合同。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作为蜀大劳务的项目经理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摁手印,同时签署了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作出承诺:在收到甲方每笔工程款后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甲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2021年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在大城府2#、3#木工突击费,合计71400元(柒万壹仟肆佰元),定于2020年腊月二十六(即2021年2月7日)之前全部付清。如到期未付清款项,***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落款欠款人处签名。
2021年1月17日,圣城建筑大成府建设项目部与大成府2#、3#楼支护所有登记在册长期参建工人及***代表蜀大劳务三方签订协议,约定:2#、3#楼主体模板支护工程余款由项目部支付给工人,付款时间按原劳务分包合同执行。工程余款数额确认以项目部在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2#、3#楼主体木工模板结算单为依据。合同第4条约定了圣城建筑对登记在册参建长期工的付款金额及剩余款项付款期限。合同第5条系***对**等散工劳务带头人的费用支付承诺,注明该批未登记在册短期工的费用由***负责支付,否则项目部有权追究***的责任。协议由圣成建筑大成府项目部经理王述伟、***及大成府2#、3#楼支护工程登记在册的长期参建工人签字,无原告**的签名。
另查:原告主张欠款利息,以7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涉案劳务费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定事实及证据如下:
1.原告主张。原告依据大成府2#、3#楼木工人工费余款支付协议、大成府2#、3#楼主体木工模板结算单、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18日***声明复印件、施工现场告示牌照片等证据,证明大成府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源昌置业、总承包单位为圣城建筑,***系私刻蜀大劳务公章与圣城建筑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证实圣城建筑认可**在大成府2#、3#楼实际施工及欠付木工工资的事实。原告认为,**受***介绍到大成府工地进行施工,系实际施工人,以此要求***和圣城建筑共同承担欠付原告的劳务费;要求源昌置业应在未全面支付完工程款项的数额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2.圣城建筑主张。该公司依据与***以蜀大劳务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署的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大成府工程工人工资发放表、大成府2#、3#楼模板工程结算单、大成府2#、3#楼木工人工费余款支付协议、***为**等人书写的付款保证书等证据,证明该公司按照上述合同及协议约定,已经支付***所提报的在册长期工人的劳务费,并已跟***结算完毕,与***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对此亦承认。据此认为,原告起诉的欠款与该公司无关,公司与**之间无劳务合同关系,该公司是与蜀大劳务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受蜀大劳务派遣系职务行为,***没有能力承担还款责任,应由蜀大劳务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对蜀大劳务申请撤诉后又追加该公司为被告不合适,圣城建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源昌置业主张。该公司依据庭后提交与圣城建筑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向圣城建筑支付工程款的银行转账回单业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该公司与圣城建筑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不欠任何费用。据此认为,该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劳务关系,没有义务与原告直接结算工程款,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应承担责任。
4.***主张。承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个人欠款属实,与圣城建筑及源昌置业无关。并认可其以蜀大劳务名义与圣城建筑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其私刻蜀大劳务的公章所为,圣城建筑对此并不知情,圣城建筑已经与其结算完毕工程款,不存在欠款的问题。现未支付原告劳务费系因其个人管理不善,造成工地亏损,对欠款问题已与原告进行过协商,但是因资金紧张,现在无能力偿还,本案欠款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
本院认为,通过综合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以蜀大劳务名义与圣城建筑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所签署的大成府2#、3#楼木工人工费余款支付协议,为**出具的欠条、付款保证书等证据,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认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并认可应当由个人予以偿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蜀大劳务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与蜀大劳务之间的关系,本案不予审查。源昌置业提交与圣城建筑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向圣城建筑支付工程款的银行转账回单业务凭证,证明该公司与圣城建筑之间的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原告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是并未提供反驳证据加以证明。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与源昌置业之间亦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源昌置业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向其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圣城建筑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含***签署的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分包方应优先以工程款支付登记在册长期农民工的工资,以及支付工资的方式等,并对***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的行为约定了约束条款。在大成府2#、3#楼木工人工费余款支付协议中,圣城建筑依据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该公司直接以工程款支付***处登记在册的长期农民工工资余款的金额和期限,同时进一步明确未登记在册短期农民工**等人的工资费用由***负责支付。该协议虽无**等短期农民工的签名,但是对***应向**等短期农民工支付劳务费具有约束力,并且能够证明圣城建筑已经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协议与***为**出具的欠条、付款保证书等证据形成了涉案劳务费应由***向原告支付的确凿证据链。同时,由于原告并非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圣城建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圣城建筑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向其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其经***介绍在大成府2#、3#楼实际施工,系实际施工人为由要求圣城建筑与***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要求源昌置业在未全面支付完工程款项的数额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对此,本院认为,**既不是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也不是合同转包人及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而是***所雇佣的农民工劳务带头人,系受雇于***从事工地施工的劳务人员,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所确定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要求源昌置业和圣城建筑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木工施工劳务费71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与源昌置业、圣城建筑之间均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两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义务主体,原告向该两被告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1400元及利息(以7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3元,保全费740元,共计15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晓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寇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