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鲁西工程有限公司

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7690号
原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内鲁西集团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书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立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兆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简称鲁西工业公司)与被告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冠晶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西工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7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7日,原告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电器仪表安装合同》,承包被告的安装工程,价款198000元。201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增加的工作量及价款(58000元)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定施工完毕,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600元,尚欠117400元,经原告催要未付。
冠晶公司辩称,拖欠原告工程款117400元属实,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7日,被告冠晶公司与原告鲁西工业公司安装分公司签订《电器仪表安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的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价款198000元,设备正常运行半年后付清。201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的工作量价款58000元,设备正常运行半年后付清。2017年12月19日,原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对于工程质量提出的“部分电缆桥架盖板需要回复”问题,原告方于2017年12月20日解决。2018年7月16日,原告安装分公司向被告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117400元。被告回函尽快解决原告催款问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工程完工验收半年后,即2018年6月20日,被告应当按约定付清原告工程款。关于利息,双方虽然没有约定,但依据法律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利息计算标准按法律规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17400元。
二、被告山东冠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17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方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