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502民初4549号
原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内鲁西集团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书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娇,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新,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查明:被告曾系原告处员工,2020年1月23日上午,被告在乙烯下游项目现场抽烟,后被他人举报,原告经工会职工代表讨论同意后于2020年12月20日依法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2月7日被告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22日,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