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鲁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1333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润民,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鲁西工业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内鲁西集团驻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立普,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国,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冠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鲁西工业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润民、被告鲁西工业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立普、刘世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确认原告与被告鲁西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19个月工资13.6万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赔偿原告失业救济金3.6万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贵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绐付住院期间即七个月的工资4.2万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给付7个月的带薪休假工资4.9万元、给付原告支付11个月的9.6万元双倍工资,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给付拖欠的原告2011年3月至4月的工资146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9年9月1日被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招聘到公司工作至今,工作职务是段长。***与鲁西公司到目前为止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冠宇公司没有以***名义按派遣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派遣我***去鲁西公司工作,***事实在鲁西公司工作,与鲁西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冠宇公司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形不成劳动合同派遣法律关系。
被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辩称,2018年10月,被答辩人向聊城市东昌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包含本案诉讼请求在内的11项诉讼请求,贵院经审理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其后,被答辩人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聊城中院经审理同样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贵院与聊城中院经审理均已确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答辩人所提诉求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另,***针业已生效的案件再次起诉,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查明,2009年9月开始,原告以张辉的名义与冠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冠宇公司将原告派遣到鲁西公司工作。2013年4月10日下午,原告在使用安全带牵引花纹板时受伤。经冠宇公司申请,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25日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聊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认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2016年8月,冠宇公司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3月,原告与福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福荣公司将原告派遣到鲁西公司工作。2018年8月,鲁西公司发现原告隐瞒自己真是身份以他人名义冒名顶替上班,遂将原告退回福荣公司。2018年11月14日,福荣公司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8日,原告以福荣公司为被申请人、以鲁西公司为第三人向聊城市东昌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确认原告与鲁西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鲁西公司支付原告11个月的双倍工资9.6万元和带薪休假7个月的工资4.9万元;3.判令鲁西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个月工资13.6万元;4.判令鲁西公司补发所欠原告2011年3月、4月的工资14000元;5.判令福荣公司和鲁西公司支付原告2年失业教济金3.6万元;6.判令鲁西公司为原告缴纳自2009年9月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养老保险金,福荣公司负连带责任;7.判令鲁西公司给付原告自2009年9月至2018年10年工龄补偿金7.6万元;8.判令福荣公司向原告支付胁迫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精神损害赔偿金3.6万元,鲁西公司原告返还罚款0.55万元;9.判令鲁西公司与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10.判令鲁西公司补发年终奖金6万元;11.判令二被告对以上债务互付连带责任。
原告以聊城市福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鲁西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除要求福荣公司向原告支付胁迫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精神损害赔偿金3.6万元,鲁西公司返还罚款0.55万元之外,同向聊城市东昌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鲁1502民初941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5民终2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4月***、***当月出资成立了聊城市东昌府区冠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5年5月***、***决议解散公司并办理了注销登记。2020年8月13日聊城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原告与被申请人鲁西公司、聊城市冠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作出聊劳人仲案字(2020)第2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诉讼中原告未提供其住院七个月及应得工资4.2万元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冠宇公司劳动争议尚未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起诉冠宇公司股东***、***,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第1、2、4、5倾向鲁西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已由法院生效判决驳回,本院不再审理。原告针对其第3项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际森
人民陪审员  史怀征
人民陪审员  窦本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