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522执2519号
申请人莘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宏图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宫连波,经理。
被执行人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奎,该村委会主任。
莘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民委员会位于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小营村小营社区的房产1号楼2单元501室、502室,2号楼1单元502室,2单元501室,3号楼1单元501室、502室2单元501室、502室。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