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宏峰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绩溪县宏峰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4民初42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绩溪县宏峰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印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绩溪县宏峰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建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惠
书记员汪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