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恢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滨河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街办北山门口村第三组04-03-811。
法定代表人柴海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870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以上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