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1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组织机构代码:56711554-6.
法定代表人:柴海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