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349号
原告: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柴海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温博,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明,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原告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晓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玺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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