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乾和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0231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冯彦兴,男,汉族,1947年6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陈世风,女,汉族,1953年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陈冯慧,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陈冯霞,女,汉族,1990年6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陈金锋,男,汉族,1992年7月21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群,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暘,男,汉族,1996年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婧,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乾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史权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柴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宝,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彦兴、陈世风、陈冯慧、陈冯霞、陈金锋诉被告高暘、陕西乾和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彦兴、陈世风、陈冯慧、陈冯霞、陈金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彦兴、陈世风、陈冯慧、陈冯霞、陈金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29元,减半收取后由六原告承担4214.5元。
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彩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