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8执保444号
行政庭:
申请人陕西荆山石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2021年12月4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
依据(2021)陕0528民初3174-1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对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被保全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该结果通知你庭,请你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或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院(2021)陕0528执保444号案件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