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荆山石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1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荆山石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颖枝,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元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霁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睿捷,该公司下属陕西地建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金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荆山石雕有限公司(下称荆山石雕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西北设计院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地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柴海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平,被上诉人荆山石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宏、党颖枝,原审被告西北设计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原审被告地建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睿捷、塔金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中,上诉人鑫海公司提供新的证据:1、富平石川河50米绿化带景观工程土方开挖及外运付款凭证;2、证人由争明、张晓明证人证言,证明被上诉人荆山石雕公司仅作为案涉项目工程的施工方之一,荆山石雕公司直接与原审被告西北设计院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涛接洽,而上诉人鑫海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山石雕公司的《合作协议》仅仅为后期走账补签。此外,由争明作为荆山石雕公司2015年3月至2016年底的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直接以个人名义与鑫海公司走账。案涉50米绿化带景观工程项目究竟是由几方实际施工完成?上诉人鑫海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山石雕公司是否存在实际的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合作协议》及承诺书签订背景、性质等事实均不清。综上,由于上诉人鑫海公司提供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27元,退还上诉人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赵继锋
审判员  雷晓宁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