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荆山石雕有限公司、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8执保293号
民事审判二庭:
申请人陕西荆山石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一案,2021年8月19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
依据(2021)陕0528民初3174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对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中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进行续冻结,现已继续冻结陕西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30日起计12个月;已冻结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30日起计12个月(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该结果通知你庭,请你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或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院(2021)陕0528执保293号案件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