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601号
原告:**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南堡镇咀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5414611M。
法定代表人:孟凡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震,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跨市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48467P。
法定代表人:孙纪木。
被告: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长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13544123B1-1。
法定代表人:周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瑞奇,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人民币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壮
人民陪审员 王翠丽
人民陪审员 张艳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