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财保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全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翠屏区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A1-2-08地块正和金地庄园A区2幢-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6NLNG3M。
负责人:黄顺香。
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南堡镇咀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5414611M。
法定代表人:孟凡帝。
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金唐村金房社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DCG661。
负责人:曹荣江。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全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翠屏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川1502财保3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价值125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全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翠屏区分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全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翠屏区分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475.4元(账户:14×××13)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223.36元(账户:13×××27)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银行存款33640.01元(账户:51×××83-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郭 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皓天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