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财保37号
申请人:宜宾全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翠屏区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A1-2-08地块正和金地庄园A区2幢-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6NLNG3M。
负责人:黄顺香。
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南堡镇咀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45414611M。
法定代表人:孟凡帝。
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金唐村金房社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DCG661。
负责人:曹荣江。
申请人宜宾全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翠屏区分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价值12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宜宾全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翠屏区分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10270104602020000038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全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翠屏区分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价值12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宾全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翠屏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 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谭皓天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