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9民初3802号

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武汉航道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6546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依据年息6%自2007年12月起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被告将其承包的唐山曹妃甸钢铁成品码头堆场围海造地起步工程第二标段石料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施工,并于2006年12月5日由被告项目代表人于原告签订了《工程结算单》。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3092083元,尚欠654600元质保金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对账明细表》及工程量结算单,合同名称为唐山曹妃甸围海造地工程第一标段南侧堤山皮石路面合同,对方名称为武汉市竣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结合被告方提交的《唐山曹妃甸钢铁围海造地工程第一标段南侧堤山皮石路面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若有纠纷,甲乙双方应自己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武汉市江岸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