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4民初3015号
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南堡镇咀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康庄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彬,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方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中房房地产公司按照《咀东碧海方舟公寓销售协议》的内容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方舟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在2003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咀东碧海方舟公寓销售协议》。2016年7月8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224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了原、被告所签订的《咀东碧海方舟公寓销售协议》合法有效。在上诉期内,被告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1月4日作出了(2016)冀02民终662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咀东碧海方舟公寓销售协议》第八条第二项明确约定了甲方即被告负责为乙方即原告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在判决书生效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寻找种种借口拖延至今也未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房房地产公司按照《咀东碧海方舟公寓销售协议》的内容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方舟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办理房产验收手续,包括房产及其他所有验收合格的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协议内容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陈述本案所涉及房产的实际范围“应以房产部门的测算为主,因为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办理验收,办理房产证,房产部门没有进行测算。”,由此可见,本案涉案房产的范围及面积原告是不确定,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亦不明确。因此,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关于原告当庭增加的要求被告办理房产验收手续,包括房产及其他所有验收合格的手续的诉讼请求,具体需要被告办理哪些手续,原告当庭表示因太过专业,无法具体说明,其此项诉讼请求亦不明确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综上所述,原告方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体,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