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唐民终裁字第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狝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嘴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供货施工地、履行地均在滦南县嘴东北,属滦南县管辖;另原被告双方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综上,原被告双方属于书面协议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曾在滦南县施工,但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既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所以,若被上诉人坚称与上诉人有合同关系,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承德市围场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争议的合同内容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应当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淑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景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