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天和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知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区B座906室。
法定代表人:祖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西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天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天和种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秋乐种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天和种业公司于201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河南秋乐种业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主要理由均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双方在签订的和解协议里对河南秋乐种业公司撤回起诉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河北天和种业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河南秋乐种业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天和种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北天和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