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和种业有限公司、高邑县保丰种子专营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583号
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西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区B座906室。
法定代表人:祖光。
被告:高邑县保丰种子专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新城大街南段,经营者:***。
被告:辛集市中里厢供销社位伯第二农资综合服务站,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位伯村,经营者:高超。
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和种业有限公司、高邑县保丰种子专营部、辛集市中里厢供销社位伯第二农资综合服务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邑县保丰种子经营部、辛集市中里厢供销社位伯第二农资综合服务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邑县保丰种子专营部、辛集市中里厢供销社位伯第二农资综合服务站的起诉。
审判长董文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