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郭店镇省联货运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2890号
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西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郭店镇省联货运中心,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连环寨国友停车场一排1号。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郭店镇省联货运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原贸易中心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郑市郭店镇省联货运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