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2413号
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西街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周海锦,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秋乐种业诉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河南秋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裴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