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泰华鸣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唐县智憬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1208号之一

原告:唐县智憬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山南大街开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攀峰。

被告: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唐县仁厚镇中山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邸增岁,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住所地:唐县唐尧东路中央公馆对面/div>

法定代表人:高兆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宏龙,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定州市泰华鸣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定州市大辛庄镇王习营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卫强。

第三人:赵鹏涛,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唐县智憬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定州市泰华鸣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鹏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唐县智憬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赵鹏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智憬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赵鹏涛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二喜

人民陪审员  路 航

人民陪审员  王青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