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7民初1208号
原告:唐县智憬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唐县中山南大街开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攀峰。
被告: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地址:唐县仁厚镇中山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局局长。
被告: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地址:唐县唐尧东路中央公馆对面/div>
法定代表人:高兆敏,该局局长。
第三人:定州市泰华鸣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定州市大辛庄镇王习营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子建。
第三人:赵鹏涛,男。
原告唐县智憬公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第三人定州市泰华鸣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鹏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疑难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二喜
人民陪审员 路 航
人民陪审员 王青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