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与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1658号
原告: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高新工业园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888631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9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1178411C。
法定代表人:冯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朱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朝阳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