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山泽置业有限公司、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财保17号 申请人:杭州山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江口218号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9998992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斌,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经六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1178411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山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96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已提供担保。2022年10月21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材料等提交本院,经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96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如冻结之日账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山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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