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334号
原告:浙江海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阳东路169号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117841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9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117841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象山县。
被告:宁波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湖心半岛花苑52号楼〈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FHP4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海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中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海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贝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贝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海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