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星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81民初1343号 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利拓大厦4-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117841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嫦央,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黄桥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1682141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由审判员王艺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嫦央,被告**星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星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57891.30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原、被告签订《**星光御墅售楼处维修及第三方整改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星光御墅售楼处维修及第三方整改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竣工后经双方验收并于2022年1月18日完成结算工作,确认被告需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523833.3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265942元,余款257891.3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请,***秉判。 被告**星律公司答辩称:对于欠付工程款的金额257891.30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未提起请款流程,故对于该款项及相应利息被告不予支付,诉讼费亦应由原告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1.《**星光御墅售楼处维修及第三方整改工程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承包被告**星光御墅售楼处维修及第三方整改工程的事实。2.工程结算协议书一份,拟证明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款为523833.30元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星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一份,拟证明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15日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律公司签订的《**星光御墅售楼处维修及第三方整改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案涉工程款共计523833.3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65942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257891.30元,其中质保金26191.67元于2023年12月15日到期。现质保期已到,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57891.30元,其中包含应返还的质保金26191.67元在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自2023年12月16日起以257891.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星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慈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57891.30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7891.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2584元,由被告**星律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艺陶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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