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5民初6302号
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春惠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喻锋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本肖、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196号南之一。
负责人:陈建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俞满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诉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展诚无锡分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广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