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6712号
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9674502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春惠路**。
法定代表人:喻锋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超,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