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334号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76号22幢等33幢内3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1980年3月7日出生,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益飒美置业(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欧美汇咨询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号-101第30单元。
法定代表人:霍业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春惠路555号。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告益飒美置业(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欧美汇咨询分公司、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益飒美置业(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欧美汇咨询分公司、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兰国红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刘义军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楠
书 记 员 刘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