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1458号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配楼**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久隆百货商,住所地**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号**层层。
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住所地**京市**城区安化寺幸福家园**幢**号号。
被告: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住所地**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姜场村村委会**米米。
被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春惠路**号。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久隆百货商场(简称京客隆久隆百货商场)、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澳际公司)、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简称贵安伟业公司)、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简称无锡万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京客隆久隆百货商场、澳际公司、贵安伟业公司、无锡万泰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玲玲
审判员冯刚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田芬
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