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久隆百货商场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1458号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配楼**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久隆百货商,住所地**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号**层层。

被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住所地**京市**城区安化寺幸福家园**幢**号号。

被告: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住所地**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姜场村村委会**米米。

被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春惠路**号。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久隆百货商场(简称京客隆久隆百货商场)、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澳际公司)、北京贵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简称贵安伟业公司)、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简称无锡万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京客隆久隆百货商场、澳际公司、贵安伟业公司、无锡万泰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玲玲

审判员冯刚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田芬

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