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4784号
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
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诉被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郎某某,被告五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泰公司诉称,与五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五洲公司供应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已按约供货完毕,五洲公司尚欠款项380948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五洲公司立即支付所欠款项及利息(以38094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五洲公司辩称,对于万泰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中的已付金额没有异议,对于未付金额因相关人员的离职,需要回去核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万泰公司与五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万泰公司向五洲公司供应防火卷帘门及配件,合同总价494883元。合同签订后,万泰公司按约供货。后经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332611元。2012年3月1日,双方又签订《不锈钢底座板订货合同》,五洲公司向万泰公司采购卷帘门不锈钢底座板,合同金额13410元。经双方审定确认结算价为13410元。2013年3月16日,双方签订《装饰城三期AB栋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由万泰公司向五洲公司供应防火卷帘门及木质防火门,暂定总价1443456.46元。2014年4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AB栋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工程增加合同价214809.34元。后万泰公司按约完成合同义务。经双方审定,工程总价为1645547.5元。2015年8月13日,双方签订《装饰城三期F栋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采购合同》,约定,万泰公司向五洲公司供应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合同总价暂定779974元;付款方式为:门框安装完成支付30%、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全部完成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五金配件全部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两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2018年11月23日,五洲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初(复)审确认表,确认工程总价为538040元,并载明,上述结算总价包括如下应扣款项:扣结算审计费1062元、扣水电费500元。
根据对账单,五洲公司共计已支付2141990元。诉讼过程中,万泰公司还自认对账单以外五洲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付款7091.5元。除2015年8月13日的合同外,其余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工程总结算金额为332611元+13410元+1645547.5元+538040元=2529608.5元-1062元-500元=2528046.5元;五洲公司共计付款2141990元+7091.5元=2149081.5元,尚欠2015年8月13日合同项下工程款378965元未付。
以上事实,由《采购合同》、《不锈钢底座板订货合同》、《装饰城三期AB栋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供货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装饰城三期F栋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采购合同》、工程结算初(复)审确认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万泰公司与五洲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均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2015年8月13日的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现质保金的付款时间并未达到,故五洲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为378965元-538040元*5%=352063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万泰公司要求五洲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自此之后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工程款352063元及利息(以35206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4元,由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433元、由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6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季敏江
人民陪审员 张 靖
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