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

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联汇分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3005号
申请人: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春惠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喻锋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联汇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84栋123号。
负责人:董逍。
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6号数字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袁野。
被申请人:太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幢2单元15层1502、1503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伟。
申请人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联汇分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联汇分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联汇分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