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

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1民初7020号
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春惠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喻锋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本肖,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196号南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建杰。
委托代理人:赵林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俞满江。
委托代理人:赵林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9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035元,由原告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敏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元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