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123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喻锋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舒策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馨,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书: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工程款352063元及利息(以35206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4元,由无锡万泰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433元、由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658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虽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均被银行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轮侯查封。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中,本院前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未执行到位金额358644元。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庆丰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