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823民初89号之三
原告:**高,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评,云南瀛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鸿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前卫镇五华环保设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3494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鸿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高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2元,减半收取3126元,保全费2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