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孙德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刘丽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34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樊中秋
审判员 田鲁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