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结案告知书

(2020)云282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82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532853.54元,余款于2020年11月25日前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内。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龙强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浦 磊